孔子原本就是私生子

  “孔子原是私生子!”前天下午,复旦大学历史学系教授朱维铮抛出一个“炸弹”:孔子是私生子。“这点我以前就说过,也被很多人骂,但这是司马迁说的。说孔子是私生子,并不是对孔子的侮辱,只是根据可以获知的史料讲了一个事实”。(12月19日《新快报》)

  夏余才先生认为《史记》中说孔子“野合”而生并非指的是“私生子”。夏余才先生说,根据司马贞“索隐”的说法和张守节“正义”的进一步推断,叔梁纥与颜徵在结婚时已年过六十四岁。婚姻过此者,皆为野合。“由此我们可知,《史记》上的‘野合’,是指‘老夫少妻’而生子,有些不合当时的礼仪。” (夏余才《司马迁说过“孔子原是私生子”?》,红网红辣椒评论12月20日)

  但是,我认为夏余才先生不懂历史,其解释并不符合春秋时期的“民俗”,并非年龄大而结婚称作“野合”。我们也从来没有听到过老夫得少妻称作“野合”的说法,按照夏余才先生的说法,杨振宁教授与翁帆女士的结婚岂不可称作“野合”?

  “野合”是“野蛮”民族一大“民俗”,随着文化的不断发展,它日渐限制在特定的节日里举行,譬如上古的社祭。

  《史记•孔子世家》记载“纥与颜氏女野合而生孔子。”孔子在世从未因为“野合”而生受到社会歧视或非难,可见,孔子父亲与颜氏女的“野合”符合“周礼”。

  《周礼•地官•媒氏》记载:“以仲春之月,会合男女。于是时也,奔者不禁。若无故不用令者,罚之。司男女之无夫家者而会之。”意思是说,在仲春之月的社祭或社会上,男女自由性交是合乎“周礼”的,凡是未婚的男女都必须参加这种活动。

  先秦文献对社台用作男女交媾许多记载。《楚辞•天问》:“禹之力献功,降省下土四方。焉得彼涂山女,而通之于台桑。”“台桑”即桑台,为协韵,特别颠倒句序。此句讲大禹与涂山女野合于“台桑”。

  民间举行的集体自由交媾的“社祭”,民众蜂拥而来,人山人海,场面十分热闹,有参与交媾的,有旁观的,《老子》:“众人熙熙,如享太牢,如登春台。”“享太牢”是吃牛、猪、羊肉,“登春台”是男女自由性交。

  “家属”的“属”字,原是“交媾”的意思。《墨子•明鬼》说,社或桑林之地,是男女集体交媾的地方,“燕之有驰祖,当齐之社稷,宋之桑林,楚之云梦也,此男女之所属而观也。”桑林之地,进行生殖崇拜之所,是古人求雨、求子的地方。而在《诗经》中,对男女幽会及性交祭祀,有许多记载。

  集体交媾祭祀可谓全民参加,极具有吸引力,连王公贵族也从遥远的地方跑来参加参与。不过,有人批评诸侯王不应该参与这种民间祭祀,与民同乐不合乎“礼”。《左传•庄公二十三年》说:“公如齐观社,非礼也。”《谷梁传》解释说,非礼的原因就是去参加了集体交媾祭祀,“以是为尸女也。”所谓“尸女”,即女人呈裸体,献身生殖神,可与任何人进行性交祭祀。

  据《左传•隐公五年》记载,隐公五年的春天,隐公去“棠社”参加集体交媾祭祀,僖伯认为不合礼制,声称身患重病拒绝同行。史官采用比喻的形式记载说,隐公“棠社”用箭射“鱼”,讥讽此事极不合礼制,还跑那么远的路程,“五年春,公将如棠观鱼者。……遂往,陈鱼而观之。僖伯称疾不行。书曰:‘公矢鱼于棠。’非礼也,且言远地也。”

  在社台,男女可以裸体奔走追逐,之后进行野合。《楚辞•天问》:“何环穿自闾社丘陵,爰出子文?”此事也见《左传•宣公四年》。

  秦汉之后,我们似乎很少再见到集体交媾的祭祀的文献记载了。然而在民间,集体交媾从来没有中断过,并不因为文献没有记载它就消逝了。陕西临潼的人祖庙,每年三月三庙会,不育的妇女祭拜女神之后,夜间在林中与野男人交媾。第二日清晨低头不语回家,得子之后再来谢神。据说全国不少地方还有这种风俗,譬如山西的霍州。

  我们无法臆测孔子父亲当年是如何参与这种社祭,但是,孔子父亲“野合”一事,绝对并非《史记索隐》、《史记正义》所解释的梁叔纥年过六十四岁娶妾。在未举行“正式婚礼”的情况下,“野合”生子,当然是“私生子”了。

  在学术研究中,任何一个观点与结论必须要有确凿的铁证,以事实与证据说话。近代学者胡适先生曾说:“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。” 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,有三分证据说三分话,没有证据就不能说话。“孤证不立”,必须有多个证据能证明某一观点,如果有一个反证就不能成立。此外,还必须强调证据是否“合法”、“合理”,或然性的证据无法证明“必然性”。以今证古、以古证今,都是不严谨的、不科学的方法。人民网

  就夏余才先生的考证来说,属“以今证古”。司马贞《史记索隐》、张守义《史记正义》的解释无法作为解释春秋时期历史文化的证据。

  因此,朱维铮的说法是成立的,有历史根据的,而夏余才先生的批评纯属对历史的无知。

  20日凌晨2点于船山讲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