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知從何時開始,「有關單位」成了無所不在、無時或缺的一個有形的單位。
請看:路面坑洞,「通知有關單位處理」。
民眾請願,「轉知有關單位處理」。
兩岸貿易,「召集有關單位研究」。
治安惡化,「責成有關單位改善」。
有關單位到底有多少,到底是哪些單位,從來鮮有人去清楚,否則遊戲的趣味也沒了。
事情辦不好、沒辦成,非己之過,乃有關單位配合不足之故。
事情一延再誤、遲無下文,非己不力,乃有關單位研究討論,力求慎重,無法周全之故。
總之,不論事前、事中、事後,只要將責任推給有關單位,反正沒人清楚,大家推來推去,玩的人趣味十足,等的人可是怨氣沖天。
以ie的眼光來看,根本不該存在有關單位,任何事只有「主辦單位」,必須擔負成敗全責,沒有任何推卸的餘地。
至於事件相關單位,乃對主辦單位負責,不得作為推卸、延宕的藉口。
以「主辦責任大分類法」,凡負責比率最高者為主辦單位,任何事都能歸屬唯一主辦單位,全權負責處理。
若每一個人不再偷懶地將責任推給有關單位,而認清地直指主辦單位,相信在國家、在企業,必能因權責分明,而能有高績效。